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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嫖宿幼女罪”
,存在了18年之久的这一条奇葩法律,终于是宣布要废止了,但距离寿终正寝还有段时间,正式废止时间是11月1日。
但凡读过点书的、智商正常的,都知道这是一条奇葩荒唐的法律,究竟是怎么个奇葩法,可能挺多人说不太清,这里简单说一说。
97年之前刑法规定,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,一律按强奸罪论处,绝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是这么规定的。
从97年开始,上面的内容作了改动,新增设了一条“嫖宿幼女罪”
。
有法律砖家给出的解释是,很多卖淫女都是未成年的,生活条件好了女孩普遍发育早熟,嫖娼者很难分辨出是否满14周岁了,一律按强奸罪论处量刑过重,司法建设要走向公平公正,所以专门增设了这么一条法律。
弱智听了都会这么理解,跟幼女发生完性关系,不管是不是强迫的,事后给幼女点钱,就不算是强奸了呗。
砖家说我不是这个意思,但在这条“嫖宿幼女罪”
出台后,很多时候就是按这个意思判的案。
后来03年的时候,“两高”
对“嫖宿幼女罪”
,又给出一个“确实不知”
的司法解释。
简单说就是如果“嫖宿幼女者”
,确实不知道被嫖宿者,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,“嫖宿幼女罪”
的罪名也不应成立,应当按“嫖娼”
来给予处罚。
傻子知道了也不会说“我确实知”
,于是傻子03年后犯了“嫖宿幼女罪”
时,一句“我确实不知”
,也能把罪责减轻到罚点款、蹲几天拘留。
当年为何要增设这条法奇葩刑法,原因、背景很复杂谁也说不太清,但读过点书的、智商正常的也都懂得。
网上爆出来的诸多“嫖宿幼女案”
,所谓的参与“嫖宿”
幼女的人,是什么的身份,很明显地摆在那呢!
咱天朝的当官的、有钱的,为什么好多都喜欢幼女呢?
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,是源于迷信思想,认为跟“半熟”
的幼女做爱,能发泄出去身上的晦气,带来升官发财的好运气。
越是当官的、有钱的越迷信,否则不那位变江湖戏法的王大师,也不会认识那么多高官、巨富。
官场圈、商场圈越来越多的这么干,还有“嫖宿幼女罪”
以为绿灯,也就形成官、富阶层的一大热衷。
有需求就得有供应,针对又是幼女情况特殊,便催促出了一种特殊的黑恶势力,专门为当官的、有钱的,来提供可以“嫖宿”
的幼女。
比如著名的“永州案”
、“永康案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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