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录音资料是以光盘的形式的提交的,毕竟律师们总不能把有录音的手机提交给法庭。
但是在法庭上嘛……
朱凌薇问姜海蓝,“你手机里有吗,直接放一遍吧?”
姜海蓝点点头,她有。
姜海蓝拿出自己的手机,点开同原告工作人员陈小瑜的VX对话框,播放了对方发给她的录音材料。
一分二十六秒的录音。
廖宗虹承认自己购买了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,但他认为自己并不是通过陈小瑜和冯宇浩的介绍买到了这套房子,拒绝向陈小瑜支付中介费。
是通话录音,廖宗虹也没什么好否认的,那就是他自己的声音,是他自己说的话。
“录音是真的,但是我认为我并不是通过他们中介公司的帮助买到了房屋,所以我不该付钱。”
第五组证据是一张VX朋友圈截图。
姜海蓝说:“这是被告发的朋友圈,被告乔迁新居,决定于2023年1月1日举行乔迁宴。
这上面写的新房就是D区金华路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。”
被告拿过去看了一眼,依然对这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,只是认为自己不应当支付中介费。
——
“有趣有趣!”
庞统笑道,“原本我还想原告和被告已经签了合同,有这份合同在,哪里还需要别的证据证明?”
但事实上,如果原、被告签了合同,原告却并没有按照合同要求为被告做事呢?
比如这个案子里,被告承认合同,但被告不承认原告为他提供了中介服务,所以拒绝支付中介费。
原告若不能证明被告最后购买的那套房屋,是原告介绍给他的,原告为他购买房屋提供了帮主,那原告如何能得到中介费?
庞统思考着姜海蓝提供的这一套证明,VX聊天记录、电话录音、朋友圈截图,也算是环环相扣了。
证明了原告中介公司的店员给被告介绍了有房子出售的信息,带被告去看过房子,为被告和房主沟通过房款……
以及最后被告买下了一套原告为被告介绍的房屋。
这样的一系列证据出示下来,姜海蓝想要证明的事实已经得到了证明。
庞统皱了皱眉,但被告坚持他不是通过原告店员的介绍买下的这套房屋……被告那边,是不是也要举证证明这件事呢?
孙权没有想什么证据和证明的问题,他想的是VX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!
那个手机对他们这些古人的诱惑实在是太大了!
它可以和远在外地的人“发消息”
,它还能保存这些消息,并“截图”
“打印”
出来,作为证据拿给其他人看。
它可以和千里之外的人“打电话”
,它还能把打电话时的聊天内容“录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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